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