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继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