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历史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独特的民风民俗、能较完整体现区域文化和民族传统风貌的传统自然村落。

古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59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

(四)其他应当具备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