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历史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独特的民风民俗、能较完整体现区域文化和民族传统风貌的传统自然村落。古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59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三)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四)其他应当具备条件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