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委派村(居)民或者相关人士担任监督员。鼓励建立古村落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