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古村落内进行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活动的,应当与古村落传统风貌相协调,保持古村落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