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交流宜兴紫砂制作技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