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