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宜兴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完善非全手工技艺制作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指导紫砂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生产。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