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开采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开采紫砂矿产资源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和废水,采矿权人应当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者排放。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宜兴紫砂作品、产品制作者应当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