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八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无锡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