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