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