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