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