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无法定事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