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本条例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或者地名类图(册)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无法定事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