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二)门牌号、房名(建筑物);(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沙丘、湿地等名称;(四)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企业名称除外);(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款专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