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三条已修改命地名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领土和主权的;(二)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的;(三)侮辱性质和低级庸俗的;(四)藏汉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用字不当,产生歧义或者带有贬义的,应当予以更正;(五)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