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宏扬民族文化、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藏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惯,保持地名的文化传承和相对稳定;
(三)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和愿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地名;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相统一;
(七)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路段、街巷、高层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先予以命名;
(八)地名不使用生僻字、贬义字,用字规范,同类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