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