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