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