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三)擅自凿井取水;(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