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凿井取水;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