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