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