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四)仲裁;

(五)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