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