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