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