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十八条有效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