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十七条有效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客观。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或者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一方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