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是指河床、水体、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水工程。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