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河长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