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大运河扬州段列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河道,进行河道或者航道整治,应当符合大运河世界遗产的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