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鼓励发展扬州古城保护公益性组织,为扬州古城保护提供技术、宣传等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