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