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保护规划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