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条有效保护明清历史城区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鼓励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扬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