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合理利用扬州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

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资金保护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