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和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一)通过设立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遗址保护棚等形式,向公众开放;(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鼓励通过减免租金、放宽承租年限、减免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对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