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体现扬州历史沿革的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