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体现扬州历史沿革的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