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扬州古城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