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