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名录;

(二)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三)开展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五)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与扬州古城保护相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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