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

(二)审查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

(五)审查扬州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六)指导、协调扬州古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检查、督促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有关扬州古城保护的其他职责。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