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以及设立保护基金、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