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进入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进行研修、研习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