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政府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