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第七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反馈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