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征,有无截留、挪用、坐支、隐匿收入;
(三)预算超收收入、预备费、结转资金和上级补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及效益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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