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