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可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等方式进行。
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二)是否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三)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五)主席团提出的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预算草案期间,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应当召开会议,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及报告作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报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